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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股权离婚时怎么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8-05-09 10:36:06
 案件情况

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增资

2006年,A公司由张某、张某父亲、张某两个姐姐共同出资成立。创办时,张某出资290万元,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其他家族成员出资290万元,持有50%股权。

2008年,张某与姚某结婚。

2009年,A公司增资500万元。张某增资250万元,其他家族成员增资250万元。增资后,张某仍持有A公司50%的股份。

2013年,妻子姚某起诉离婚。

姚某起诉请求为:

一、对婚后增资250万元获得的股权进行分割;

二、对婚前出资290万元获得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进行分割。

案件分析

婚前290万,婚后250万,怎么分?

焦点一:婚后增资的250万元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这部分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看当时增资款250万,是怎么来的。如果增资款是张某婚前的财产,那么增资获得的股权也是个人财产;如果增资款是夫妻存续期间所得,那么增资获得的股权,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本案中,增资款250万,是夫妻共同的财产,故增资股权应进行分割。

其次,增资的股权,应当分多少给姚某?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法院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在本案当中,经审计,张某2009年增资的250万元,实际对应整个公司股权比例为23.15%,所以法院判决,张某与姚某各分得其中的11.57%。

焦点二:婚前投资的290万股权,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前的股权,婚后如有增值,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婚前投入A公司的290万元,获得的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增值,张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投入了个人的劳动(体力或脑力劳动),故该增值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范畴,对于该部分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

二、增值部分怎么分?

本案当中,法官认为,“股权的增值不能直接等同于持股方直接的收益,因为该种收益的实现,实际需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股权增值额的收益,但股权转让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直接按照评估价值判令由张某给付姚某相应的货币补偿,而让张某单独承担股权转让的风险,与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不符。”

股权增值额的分割并非只有“一方获取该增值收益,并给付另一方相应货币补偿”这一种分割方法,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张某提出用相应比例的股权抵扣应给付的货币补偿的方案,在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既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也实现了对公司股权增值收益的分割目的,且姚某、张某共同分担了股权转让的风险,同时有效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本准则,有益于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故对张某提出的分割方案予以采信

但具体应分给姚某多少股权比例?根据审计报告,张某个人股权婚后的增值为11346438.38元,换算成公司股权比例为15.97%(11346438.38÷71066101.70元),法院对增值部分股权的判决为,张某应将其持有的A公司7.985%(15.97%÷2)的股权过户给姚某。
律师锦囊

怎样保护家族成员的股权财产?

1、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的增值归一方所有;

2、结婚期间可以签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约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婚前财产的增值,归一方所有;

3、可以采用家族信托、慈善基金、离岸公司等家族传承工具,将婚前财产隔离,比如默克多家族采用的信托;

4、家族股权须要顶层设计,设计复杂的股权结构,比如万达的公司结构,达到隔离的目地;

5、万一必须补偿,尽量选择股权补偿方式,因为虽然股权分给了对方,但一般情况下,通过公司治理的设计,家族一方仍牢牢掌握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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