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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1-31 00:12:29
   【案情】

  原告:刘甲,刘乙,刘丙,刘丁系刘某子女

  被告: 刘戊系刘某之子

  2012年1月7日,刘某去世,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给其遗属发放死亡抚恤金约277 924元。对该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原告方认为应依法分割,而被告不同意分割,认为全部应归自己所有。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某县社保局无法发放该死亡抚恤金,目前该笔款项仍在发放机关存放。原告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刘某的死亡抚恤金。

  关于该笔死亡抚恤金的归属,被告提出意见是刘某生前与他共同生活,其他子女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且刘某生前曾立下遗嘱,称其百年后全部财产归被告所有,并特别注明死亡抚恤金归被告一人所有,被告认为该抚恤金应作为刘某的遗产由他一人继承。

  【分歧】

  对于本案中的抚恤金该如何分配,能否作为遗产由被告一人继承,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该笔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死亡后由其所在单位发放的,不是刘某遗留的个人财产,应属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应当在原被告间平均分配,鉴于被告对刘某尽赡养义务较多,可适当多分。

  第二种意见是:四原告未对刘某尽过赡养义务,而被告一人独自赡养刘某,所耗费的精神与物质是四原告无法比拟的,因此该笔抚恤金应当归被告所有。

  【评析】

  对于该笔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分析死亡抚恤金与遗产的区别,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被告不能把该笔抚恤金作为刘某的遗产继承。

  其次 关于死亡抚恤金享有的主体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依据发放抚恤金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给付对象,或者是发放单位对给付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按照规定处理,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应该属于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共有财产。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享有抚恤金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本案中刘某的死亡抚恤金发生在其死亡后,不属于其遗产,刘某本人生前无权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该笔抚恤金,应该由原告及被告共同分配所有。被告称四原告未尽过赡养义务,应该向所诉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且该理由不能阻却死亡抚恤金的平均分割。死亡抚恤金原则上应均等分割,考虑刘某生前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其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实际,被告可适当多分,分配比例按被告占25%,四原告各占18.75%的比例分割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意见如下:

  四原告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各分得51 885.75元,被告刘戊分得69 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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