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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前妻告到法院要求分割其名下存款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9-05 23:58:52
      方盛今年33岁,林怡比他年长一岁,两人均为海口人。他们原是夫妻。2012年11月5日,方盛和林怡经秀英区法院调解离婚,结束了为期三年的婚姻。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达成协议,两人婚前购买的位于海口秀英区秀英大道“海岛·阳光”小区的一套房产归林怡所有,林怡补偿方盛20万元,婚后所购买的白色索纳塔轿车也归林怡所有,林怡再补偿方盛10万元,协议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就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配的申请。
    离婚两年后,方盛觉得离婚时分割的房屋及车辆并非两人全部的共同财产。方盛向法起诉称,在他和林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怡是家里的“财政大臣”,他的工资及其他经营收入全部都交给林怡管理,所以两人离婚时,他无从知晓林怡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数额。方盛向法院申请查询林怡的银行账户。结果发现,林怡在中国银行海口蓝天西路支行和工行海口金贸支行共有46万余元的存款。其中林怡工行账户2012年9月22日的存款余额为7万元,而中行账户2012年4月向境外账户转账约13万元,同年7月林怡给父亲林俊转账2.5万元,同年8月取现20万。此外在2012年还向其持有的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等账户先后转账共计4万余元。
    方盛认为,这些存款被林怡在离婚前故意转移,他请求法院判决依法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465989.33元的夫妻共同存款。
    前妻辩称所有款项均非共同存款
    林怡辩称,方盛请求分割的所有款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每一笔钱的去向和用途都有证据可以解释清楚。法院查明,因林怡财务状况一直不好,分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向其父亲林俊借款共计31万余元,林怡在其中行账户的7万元存款就是因生活困难向父亲借的第二笔借款;向境外账户转账的13万元则是转给方盛所有的香港某公司教育培训费支出;取现20万元则交给公司的财务方敏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方敏为方盛的妹妹;其余转账均为信用卡还款,用于生活消费。林怡称,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的三年间,夫妻开设海口某贸易公司,但公司3年的经营并无收益。因此方盛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没有依据。
    林怡称,方盛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还有共同债务,她将向法院起诉,要求方盛共同承担债务。
    证据不足,男子起诉被法院驳回
    对于方盛请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465989.33元一事,秀英区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林怡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还款记录凭证、汇款单相关证据,是用于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的经营,并非是方盛所诉求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林怡的反驳证据法院予以采纳。方盛以被告林怡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林怡名下存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近日,秀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方盛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转移财产可起诉
  律师认为,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提出离婚前或诉讼期间就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有效预防和惩罚这种恶意损害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若掌握充足证据证明另一方在离婚时存在上述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夫妻另一方也会因其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付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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