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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机动车怎么分割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10-11 15:12:47

机动车的分割已经成为了夫妻离婚时的普遍问题,实践中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认定机动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是看机动车的所有权是婚前取得还是取后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其产权变更应当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即在交付后买方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有些人会问:“机动车不是要登记的吗?”,当然,买方要上路,是要对机动车进行登记的,但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机动车物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也就是说,只要卖家交付了,但买家并未登记,买家也取得机动车所有权,只是存在“一车二卖”的风险。由此,机动车交付在婚姻登记之前,该机动车属于婚前财产。
      二、机动车是双方在婚前购买,则无论交付的行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在该机动车所有权问题上,双方都是按份共有关系,离婚时协议不成的,应按份额分割。
      三、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机动车,婚后才取得机动车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应该依法分割。

      另外,在认定机动车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后,通常还会有人问:
      一、如果机动车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驾驶证的一方有没有可能取得机动车所有权?当然有可能,没有驾驶证的一方可以考取,并不因此就丧失机动车的所有权。
      二、法院判决一方取得机动车所有权,机动车过户问题如何解决?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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