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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能生育能作为男方离婚的理由吗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2-04 10:54:08

【离婚咨询】

 

  我姓吴,与丈夫马某是自由恋爱而结婚的。我们一直都很喜欢小孩,婚后就准备着生一个小孩,可是结婚两年了,依然没有任何动静。经初步检查,确诊我不能生育。这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马某是一个传统观念很重的人,兼之他是父母的独生子,听到这个消息后,更是令他难以置信。为此,我偷偷哭了好几回,但是事实终归是事实。伤心过后,我和马某商量去孤儿院领养一个小孩,没想到却遭到马某的极力反对,还扬言因我不能生孩子,要与我离婚。

  请问:女方不能生育能作为男方离婚的理由吗?

  【律师解答】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和法定依据。

  很明显,夫妻应否离婚,应该以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夫妻关系能否维持,完全取决于夫妻之间有没有真实的感情,并不取决于能否生育。同时,法院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其主要依据是夫妻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对夫妻关系的危害程度以及责任方的认错态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衡量,因此女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吴女士,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马某仅以您无生育能力就与您离婚,并不能证明你们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仅此理由,马某的离婚诉讼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不清楚不能生育是否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作为一个女人,不能生育本来就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在这个时候,作为丈夫,应该更多地给予妻子关怀和呵护,与她共渡难关,这才是真正的患难见真情,切勿在妻子的伤口处撒盐。

  中国古代传统均奉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但在新时代的今天,我们应该摒弃旧俗,若夫妻任何一方不能生育,双方不要互相埋怨,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如收养小孩等,以免影响夫妻感情。

  作为丈夫,在妻子不能生育时,若想与妻子离婚,应先对自己的夫妻感情作一番冷静的审视再说,千万不可冲动行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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