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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的财产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2-04 10:40:12

  【离婚咨询】

  我和刘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7年5月结婚。婚后,我们双方感情一般。2000年,儿子刘松出生,家中经济状况更加紧张起来,我们两人也经常因家务琐事而吵架。这样的日子持续了两年多,婚前那些淡薄的感情基础已在争吵中慢慢崩溃,考虑到长此下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对我们双方也没什么好处,于是我们决定好聚好散,并就财产和孩子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家中30000元存款一人一半,房子则归我所有,孩子由我抚养,刘某每月则需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孩子满18周岁。另外,还约定刘某一次性给我经济补助10000元,于办完离婚手续一个月内给付。2004年7月8日,我们去东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可是直到2007年春节,刘某都没有把10000元的经济补助给我。朋友建议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我对这方面的规定知之甚少。

  请问: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内容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中的一种,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一致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它并不要求夫妻感情已破裂。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我国,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种合意,不是一种司法文书,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内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在实践中,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对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致离婚后对协议内容中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您要刘某给付经济补助,只能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自己向刘某追讨,要求他尽快给付;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您不能直接根据离婚协议书的财产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不清楚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协议离婚时,当事人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尽快离婚或图省心,而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的权利,以免将来后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有些人协议离婚后,马上又反悔,无非两个因素。一是感情上的因素。因一时之气,而协议离婚。双方冷静下来后,都想起对方的优点,仍相互关心,放不下对方,觉得当时办离婚太草率。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不办复婚登记就继续同居生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一种因素是因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未及时履行发生争议,或者要求对子女抚养费进行变更,或因遗漏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必须到法院起诉。总之,要想避免发生纠纷,离婚双方在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清楚的可找律师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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