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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离婚协议书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6-26 22:00:21

过去很多人认为,只有诉讼离婚才需要求助于律师,协议离婚不需要请律师,但实际上,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请专业的离婚律师帮您参考都是至关重要的。有的夫妻离婚图简单,认为双方就是达到离婚这一结果,所以对过程就没有充分的重视。签离婚协议的时候也没有仔细的考虑,更没有请专业的律师帮忙参考,结果离婚后冷静下来的时候才觉得后悔,但这个时候已经无力回天了。笔者就遇到过很多当事人,他们在离婚后才找到了专业的武汉离婚律师,拿着写好了的离婚协议书,向我们咨询,问还可不可以再反悔,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除非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发现在订立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即使诉到法院,法院也会驳回诉讼请求。即使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但往往也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笔者曾经接待一位男性的当事人,他为了争取到自己的12岁的女儿的抚养权,主动放弃了房产、存款和股票,但离婚后,女方却教女儿不要随父亲生活,然后牢牢地掌握了抚养权。像这种情况,男方即使诉诸法院,法院也要参考女儿的意见,不一定会判给男方,并且强制执行抚养权的难度也很大。男方认为自己受骗了,但又没有证据,只能留下一腔的遗憾,还落得了亲朋好友的责怪。在笔者遇到的离婚协议出现的问题中,主要情形有这样一些:协议过于简单,出现歧义;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权利,无法追讨;抚养权执行困难;债务问题没划分清楚等。

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也是夫妻达成的最基本的共识,没有双方的自愿,那么离婚就不能协议解决,只能到法院去诉讼来解决。“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双方可以在离婚之后享有自己各自的平静生活。反之,可能虽然婚离了,但是还会有很多遗留的问题带来无穷无尽的烦恼。 具体来说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具备如下内容:

1)明确双方自愿离婚。

2)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权:子女抚养权可以是由一方抚养,也可以是由双方共同抚养,还可以是分别抚养一段期限。具体采取哪一种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此外,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权变更的事由,可以促使有抚养权的一方更好的履行抚养义务,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纷争。

3)明确约定子女抚养费:与抚养权相关的就是抚养费问题,很多离婚的夫妻对于这一项没有细化,是时间长了之后往往就会产生抚养费的纠纷问题。特别是小孩只很小的情况下,要承担抚养费到十八岁,十几年的时间不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可能发生许许多多的变化。因此在协议中就要明确支付的标准问题和支付的方式问题。由于子女抚养费随年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会逐步上升,最好在协议里约定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或加订补充协议。另外还要强调不抚养费的责任,以保证协议能更好的落实。

4)约定探望权问题: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解除,没有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也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要约定好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周期以及中止探望权的情形,这样可以避免离婚后不必要的纠纷,有利于抚养子女一方的生活安宁。

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既包括积极的财产,如动产不动产和债权等;也包括消极的财产,如债务,夫妻应承担的行政罚款、国家税收等。离婚协议关于债务的分割只具有对内效力,如果要想具有对外效力,需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因此,不能通过夫妻间的虚假协议来恶意地逃避对外的债务。而离婚协议关于债权的分割经通知债务人后就具有对外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财产表现不同而具有一定的技术性,特别是房产的分割在日常生活中成为了财产分割的主要矛盾之一,因此,要根据财产的形式明确分割的方式,各自的份额,分割的期限,因一方原因致使分割不及时或不能时应承担的责任。房产分割有时还要涉及到户口迁出等问题,在协议中也最了一并的加以约定。

5)赔偿补偿问题:赔偿补偿问题可以分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处理,一是单列出来说明。但两种方式可引发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果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少分或不分的形式对另一方做出赔偿或补偿,由于该种赔偿或补偿没有明示出来,而容易认定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是单独列出来,明示一方已经给另一方以赔偿或补偿,则表达是明确的。如果一方存在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或需要补偿的情形,在离婚后,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是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的(赔偿是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补偿如果是没分的情况下,就不存在补偿了,如果是少分的情况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单独起诉,诉讼时效是多长)。

6)困难救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7)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此项约定曾有过一些争论,《合同法》第二条也指出,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人认为婚姻案件是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的纠纷,与《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性质不完全相同。因此,将《合同法》中民事责任种类中的违约责任条款适用于婚姻案件中是不合适的。虽然夫妻关系较《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但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合同的一种,是双方经过合意所产生的,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因此,离婚协议双方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也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违约金金额的问题,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但是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临由人民法院调整的法律风险。总之,只要违约金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在诉讼中就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任何一种试图穷尽所有情形的协议是不可能的,最好的离婚协议就是结合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对能协议处理的问题约定好即可,这也是协议离婚的好处所在。但在日常中生活中,要离婚的夫妻双方大部分都是已经矛盾重重,感情破裂,没办法生活在一起,甚至连双方见面都难,有的是见面就因为琐事吵架,有的又因为涉及各自的利益或抚养权方面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离婚的事也自然达不成共识。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参考几份协议书的模板就能解决问题的,因为这里面可能涉及双方的心理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笔者在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中处理离婚案件时,就是充分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对双方的每一项心理和法律方面的疑问加以阐释,从而更有利达成双方的一致。在离婚过程中,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离婚律师介入问题的解决,才更具有说服力,才更能体现公正性,也可以让双方离婚也离得心理踏实。因此,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起草离婚协议是很简单的事情,让夫妻双方坦然地面对现实、心甘情愿的接受协议,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也很多当事人愿意委托旗开律师来处理离婚事务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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