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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赠与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房产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12-28 01:25:59

 父母将自己所有的房屋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赠送给儿子,且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现父母认为儿子不尽赡养义务,且经常骚扰他们的正常生活,父母能否撤销该赠与合同呢?


  刘元系刘国庆与孙凤英之子(均系化名)。2006年12月8日,刘国庆与孙凤英将二人所有的4间房屋赠与刘元,并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后刘国庆与孙凤英认为刘元不按时给付赡养费,且因为房屋问题到其家中吵闹,导致刘国庆气病住院。为此,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刘元辩称,父母自愿将房屋赠送给我,且经过了公证程序,此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我一直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是我父母拒收赡养费;我到父母家中是为了协商解决问题,我父亲生病住院与我无关。我父母无权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确认,原被告双方自愿订立房屋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后刘元连续5个月未给付刘国庆与孙凤英赡养费,且双方就住房、赡养费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司法所调解,纠纷未解决。期间,刘元及其妻子到原告家中协商住房问题,双方发生激烈争执,经调解委员会和妇联当场调解未果。3天后,孙国庆因脑出血住院。

  法院认为,刘元对其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且其行为已给父母的生活造成较严重的负面影响。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门头沟法院判决撤销了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刘元在客观上存在5个月未给付赡养费的实际情况,且其未举证证实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其行为属于对赠与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此外,刘元与其父母之间就住房、赡养费等问题因无法自行解决,已多次经村委会、司法所等部门调解,可见刘元的行为已给原告的生活造成较严重的负面影响。刘元及其妻子到原告家中协商住房事宜,双方发生纠纷,刘元之妻在原告家中哭闹,不久后刘国庆因脑出血住院,显示该行为给刘国庆造成了巨大心理和精神压力。刘元对刘国庆、孙凤英的生活造成侵害。

  综上,刘元的行为符合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而不论其赠与是否经过公证。
 
 
 有一个老太太,其女儿已离开人世,女婿也精神失常,她将自己的20万元积蓄赠与5岁的外孙女,并购买一套住房(房屋产权是外孙女)和外孙女一起居住,还约定以后由外孙女扶养老太太。现在,其外孙女结婚后竞要撵老太太走,不让其和他们一起居
  有一个老太太,其女儿已离开人世,女婿也精神失常,她将自己的20万元积蓄赠与5岁的外孙女,并购买一套住房(房屋产权是外孙女)和外孙女一起居住,还约定以后由外孙女扶养老太太。现在,其外孙女结婚后竞要撵老太太走,不让其和他们一起居住。请问,这位老太太现在还能要回这20万元钱吗?

  武汉离婚律师答: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从你所述的情况来看,这位老太太和其外孙女之间形成的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其外孙女按照约定应当对老太太尽扶养义务,如外孙女不履行扶养义务,老太太可以在其被撵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要回这20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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