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武汉婚姻律师: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12-14 23:32:17

武汉离婚律师: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法律如何规定?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2、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起诉讼,应当由文职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依据《民事诉讼法》由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即非军人住所地管辖。

武汉婚姻律师:现行法律规定。在刑法方面,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在民事法律方面,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军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判决准予离婚的,但可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即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对方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对军婚实行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且经过长时间的运行和适用,至日渐成熟、日臻完善。

 

上一篇:武汉婚姻律师:离婚要收集的证据
下一篇: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