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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婚姻律师,保证财产归女方是否公平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10-02 00:02:16

案情简介:
       黄女士与李某自2002年登记结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矛盾,李某往往动不动便对黄女士施以拳脚。经亲友多次劝解,李某虽一再表示痛改,但常常事过即忘,黄女士渐渐对李某失去了信心。去年7月,李某再一次对黄女士进行打骂,黄女士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也为表明态度,李某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妻子。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妻子一人所有。”
       今年8月,因李某又在酒后将黄女士打得头破血流,黄女士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某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不能视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不仅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财产全部给黄女士显失公平,故不同意履行保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武汉离婚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李某的保证书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缔约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缔约双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虽然保证书只是李某所写,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怎样的格式是书面的,既可以是双方的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对李某的单方表示,黄女士愿意接受。
        此外,武汉婚姻律师认为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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